摘要
在法文化的场域中,一个民族历史越悠久,习惯性规则积淀越深厚。“祖先祭祀”在中国民间源远流长,无论是在宗教意义、人文精神还是在文化意义上,都是中国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,是中国民间经久不衰的“法”。基督教传入中国后,这一民间法规范开始受到挑战。清代教案中,大量案件就是由于“祖先祭祀”受到冲击而引起。“禁拜假神”是基督教会的禁止性规范,独一真神信仰是基督教不可动摇的根基与法则。除了圣父、圣子、圣灵“三位一体”的上帝,任何人、任何事物都不能成为信徒的敬拜对象,否则就是犯“敬拜偶像”的“罪”,会受到上帝或教会的管教或惩罚。中国民间祭祀的“祖先”,在教会法中是“人”而不是“神”,如果将祖先当做神灵加以敬拜,就是“敬拜假神”。中国民间法规范“祖先祭祀”与西方教会法规范“禁拜假神”之冲突,是1869年江西教案、1881年福建诏安教案、1890年湖北广济教案等众多教案的实质起因。“祖先祭祀”与“禁拜假神”之冲突,体现了“宗法之法”与“宗教之法”两种法文化之冲突。“宗法”是根植于血缘伦理、按照人与人之间的尊卑长幼贵贱关系所确立的一套行为规范。通过“祖先祭祀”活动的仪式、程序,人们不仅可以祈祷祖先在天之灵,保佑在世的子孙后代家运亨通,更重要的,是进一步明确、强化在世子嗣之间的等级结构秩序。祖先不仅是家族信仰和敬拜的“神”,更重要的是家族成员之间的血缘与精神纽带。这种血缘宗法性的家族神崇拜,最终目的乃是将各家族成员固定在家族网络的某个节点上,其宗法功能远超过其宗教功能。“宗教”则是对信仰对象无条件的委身或献身,即超越于世俗的价值观而全身心地寻求“无限的真理或终极的实在”。教会法之“禁拜假神”,呈现出鲜明的“宗教性”特征;任何事物,如果取代了上帝的位置,就不是敬虔的信仰,禁止敬拜假神或偶像是教会法始终如一的禁止性规范。对于基督教徒来说,上帝是其生命的主宰,作为上帝之言的《圣经》是“神法”,是其最高的思想和行为规范。尽管《圣经》也要求信徒孝敬父母、缅怀祖先,但神、人之间的界限可谓泾渭分明;人无论如何伟大,也不能取代受到绝对敬奉的上帝的地位,祖先当然也不能例外。宗教的绝对性规范与宗法的习惯性规范相冲突,教案的发生因此有其必然性。然而,除去狭隘的民族情感因素,这种冲突对中国具有积极意义。在组织形态层面,数千年传统中国宗法伦理控制下的“大一统”社会结构,在这种冲突中呈现出分化之势。在思想文化层面,“一元”格局开始向“多元”转变。在社会秩序方面,民间法秩序的同质一元化格局开始分裂。从法治社会形成的法文化原理来看,这些变化态势,恰恰与法治社会的形成趋向相一致。以“祖先祭祀”与“禁拜假神”为代表的中国民间法与西方教会法之冲突,实际是中国本土法文化与具有“法治”基因的基督教法文化之冲突。这种冲突令中国人痛苦,然而却意义深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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